工作內容、起訖時間及休息時間應由勞資雙方議定,如非於約定工作時間內,雇主以通訊設備要求勞工立即處理公務,勞工完成工作後應回報雇主結束時間,雇主即應記載勞工回報之加班時數,並據以核發加班費或依勞工意願給予補休。 如果雇主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之期間,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之情形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之提醒文字,以避免日後產生工時爭議。
工作內容、起訖時間及休息時間應由勞資雙方議定,如非於約定工作時間內,雇主以通訊設備要求勞工立即處理公務,勞工完成工作後應回報雇主結束時間,雇主即應記載勞工回報之加班時數,並據以核發加班費或依勞工意願給予補休。
如果雇主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之期間,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之情形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之提醒文字,以避免日後產生工時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