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謀職請假外出,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 如勞工於預告期間請謀職假者,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工若未請謀職假,即應正常出勤,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惟無生加給薪資問題。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