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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不予補助之情形為何?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據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經其他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為同性質之補助。

二、曾有受補助案應繳還之補助款未繳還。

三、最近1年個人所得高於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1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之80%。

四、工會最近1年度流動資產高於新臺幣500萬元。

五、未委任律師。

六、交付仲裁案件經地方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七、裁決案件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

九、於各審級判決、強制執行終結、裁決決定、仲裁判斷、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撤回強制執行、撤回裁決或撤回交付仲裁後,始申請補助。

十、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小於申請補助費用。

十一、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補助實益。

十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十三、其他經審核小組認定無補助必要。

申請人有前項第4款、第5款、第8款或第10款之情形,如經審核小組認定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