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3月1日起]
1.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應另再加給2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200),當月工資合計36,2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應另再加給1,4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4=1,400)當月工資合計37,400元。)
(3)休息日工作10小時,應另再加給2,7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2又2/3x2=2,700)當月工資合計3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