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視交通津貼是否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在家上班,雇主仍應依雙方原來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期與方式發給勞工,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勞工在家上班因無通勤事實,雇主如有補助非屬工資性質的交通津貼,例如勞工須檢附加油發票、捷運公車加值憑證、計程車收據等憑證實報實銷者,此屬於雇主核實後所給付費用支出的性質,並非勞工提供勞務所得的工資對價,雇主於此期間內自然無需再為給付。
惟若交通津貼補助在制度上具有經常性,亦即具有時間上、次數上的經常性,屬於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應屬工資性質,雇主仍應繼續給付,不因勞工在家上班而逕自取消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