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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居家工作,以約定上下班時間為出勤紀錄,是否由雇主記錄即可?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不可以。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若以約定上下班時間做為每日出勤時間,非勞工實際的上下班時間,即有未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止之情形,已涉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