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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得以居家工作為由,取消勞工的伙食津貼相關費用?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在家上班,雇主仍應依雙方原來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期與方式發給勞工,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勞工在家上班仍需要用餐,雇主如有補助非屬工資性質的伙食津貼,例如提供勞工餐廳用餐優惠或須檢附用餐發票、收據等憑證核銷者,此屬於雇主核實後所給付費用支出的性質,並非勞工提供勞務所得的工資對價,雇主於此期間內自然無需再為給付。 

惟若伙食費在制度上具有經常性,亦即具有時間上、次數上的經常性,屬於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應屬工資性質,雇主仍應繼續給付,不因勞工在家上班而得逕自取消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