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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假,一年不得超過幾日?工資給付?如一年超過14日公司如何處理?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超過14日者,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略以:「…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超過部分勞資雙方協商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