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四、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二、同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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