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 一、適用對象: 勞雇協商減少正常工時並經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所屬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事業單位及受僱勞工。
二、補助標準 (一)勞工 1.免費參加事業單位辦理、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課程(含居家線上上課)。 2.勞工參加訓練課程,得依實際參訓時數補助訓練津貼,補助標準比照每小時基本工資160元發給。補助時數不得超過每月與受僱事業單位約定減少之工時數,且每月最高為144小時,參訓勞工每月最高可領到2萬3,040元的訓練津貼。 (二)事業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補助最高350萬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工作人員費、場地費等。
三、參訓課程: 勞工參訓課程職群包括印刷製版、圖文、商業設計、餐飲烘焙 、資訊軟體、商業活動等(相關課程內容請至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 | (一)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二)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306、#1391 (三)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911、#1923、#1920、#1908 (四)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1537、#1506、#1509、#1503、#1525 (五)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308、#1126 (六)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1302、#1313 |
安心就業計畫 | 一、適用對象 1.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本計畫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計畫實施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3)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2.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二、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減班休息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
三、補貼標準及期限 1.核發標準: (1)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6個月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計算差額後,依下列分級標準核發,最長發給24個月。 《補貼等級---薪資差額---補貼額度》 ●第1級---7,000元以下(含)---每人每月3,500元。 ●第2級---7,001-14,000元(含)---每人每月7,000元。 ●第3級---14,001元以上(含)---每人每月11,000元。 (2)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在此限。 2.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1)薪資差額補貼按月發給,每月最高不得超過11,000元,最長發給24個月。 (2)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月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上開數額。 (3)最末月減班休息之日數不足30日時,若為10日至19日者,發給半個月;若為20日至29日者,發給1個月。 (4)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 (一)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二)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1 (受理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809 (受理轄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3.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126 (受理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4.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21 (受理轄區: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5.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2112 (受理轄區: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