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已折半發給(或不發給)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至事業單位於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工資並無扣減,則基於計算便利且不損及勞工權益之情形下,得將該期間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