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工作之勞工,其勞務之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因受有災情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