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臺北市;(2)申請人須為115年4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期間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未滿6個月;(3)子女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其他各級政府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5)如申請人係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