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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要作成仲裁判斷,應符合哪些規定?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4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3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