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勞動部104年9月8日勞動條 4字第1040131594號令,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可以。
依勞動部104年9月8日勞動條 4字第1040131594號令,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