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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業、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適用勞基法嗎?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9年1月12日勞動1字第0990130009號公告,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