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福金如有特定用途及計畫需長期累積者,致使當年度支出未達經常性收入百分之60,應於事前擬具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提委員會議通過後送勞動局審核,並轉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並應於計畫年度內逐年於年度結束後檢附證明文件及申明理由,由本局核定後轉財政部同意,方可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