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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如何避免違反禁止就業歧視之法律?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除非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特質與執行特定工作的能力有絕對的關係,否則雇主不可直接將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作為僱用措施的限制或條件。另外,即使雇主所採取的僱用措施表面上是中性客觀的,該僱用措施若會對具備某種特質者造成不利影響,雇主仍應盡量避免使用該項僱用措施,除非該項僱用措施對雇主的營運是合理需要的。另一方面,雇主應盡量在作成相關僱用措施的過程或制度上,建立明確客觀的機制,或作成書面影音資料,以作為日後萬一受到就業歧視指控時之抗辯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