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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讓我連續上7天以上的班嗎?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原則上,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略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規定,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於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2個例假日應間隔不得逾6個工作日。

例外:勞動部指定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