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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務人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嗎?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一、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已適法的「事業全部」、「事業的部分工作場所」,該等機關全部勞工或進出部分工作場所勞工(包含公務人員)將繼續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
二、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僅部分工作場所適法的事業單位,其餘未適法的場所在103年7月3日起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區分機關的行業別是否屬「行政機關」,再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屬「行政機關」,依勞動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優先適用該法;其餘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不適用職業衛生法第19條:高溫作業工時限制;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及特殊危害作業,亦應減少勞工工作時間。第20條、21條:體格檢查及健康管理措施。第22條: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第23條(部分):職安衛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第38條:職災統計月報)。例如:環保局局本部人員、職能發展學院未進入實習工廠人員。
(二)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不屬「行政機關」,全部人員(含公務人員身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例如:「大專院校、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進出實習工廠、試驗場、實驗室以外之勞工、大專院校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以外之勞工。
三、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屬「行政機關」,依勞動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優先適用該法;其餘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例如社會局、法務局、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主計處等機關人員。
四、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不屬「行政機關」,全部人員(含公務人員身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例如臺北市立美術館、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屬「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類似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