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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是否含括餐廳外送業者(如:必勝客、麥當勞)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如:Uber Eats、Foodpanda)?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1.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市外送自治條例)係規範設置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接受訂單」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業者。

2.凡平台業者指派外送員於本市從事外送服務,或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位於本市,均屬外送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

3.外送自治條例所指之外送員,係指與平台業者間無僱傭關係之人員,因如為僱傭關係之勞工,已為勞動基準法之保障對象,本市為保障此類非典型工作者「類勞工」,爰訂定本市外送自治條例,保障外送員之工作安全。

4.Uber Eats及Foodpanda等餐飲外送平台業者,適用本市外送自治條例;另餐廳業者之外送服務,如符合前揭要件,亦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