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2.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3. 廣告業僱用之創作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4.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5.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6. 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7. 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8. 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9. 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10.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1.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3.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14. 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於103年11月4日起,其餘所列工作者於104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