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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員工遭公司指派去武漢,員工是否可拒絕前往?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職安設施規則277條1項4款: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雇主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但仍建議雇主非必要不要指派員工前往疫區,如員工因而感染,即需依上開規定視為職業災害。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