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四、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