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二款(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第三款(人身之安全維護)規定業務之保全人員等工作者。以上84條之1工作者的工時限制?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四、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四、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