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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延誤2個月才付資遣費,是否應該另外加付利息給員工?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如果雇主未給付或給付不足的部分,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基上,勞工可以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遲延利息請求權之時效亦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