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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補助案件之申請流程為何?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辦理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機關申請照護補助。
二、申請案件經審核後,受理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受補助者應於核准補助處分送達後十五日內,檢附照護費用收據正本向受理機關申請核發補助款。但有特殊情形(例如:尚未取得照護機構所開立之照護收據,並向受理機關報備),經受理機關同意者,不受十五日之限制。
四、受理機關依據申請人照護補助收據及本辦法補助標準計算補助金額後,核發照護期間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