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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之規定,是否為陪產檢假7日及陪產假7日?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係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