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現行法令並無訂定罰則;但事業單位若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32條第1項等規定,則有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