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義來解釋,「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故「容貌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而給予其不同的待遇。」,如招募警衛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恐涉違反容貌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