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上限為288小時。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