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3.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