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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於勞動場所發生被狗(或其他寵物)咬傷,是否為職業災害,雇主須如何辦理?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勞工如於勞動場所發生被狗(或其他寵物)咬傷,不論有無染上法定傳染病(狂犬病),只要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視為職業災害,如情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雇主需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另如果於工作場所發生前開情形,雇主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