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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將往生但未達退休年齡,雇主是否應發給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若雇主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終止契約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規定核發資遣費。

2.若雇主係依勞基法第54條第2款強制退休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即應依據同法第55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退休金。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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