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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僱用員工達幾人以上需要設置醫護人員?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辦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

2.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達300人者,應視其規模性質,依附表四所訂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及護理人員,以特約方式配置即可,護理人員毋須僱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

3.勞工屬第二類、第三類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非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支配管理者,得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3條及附表七,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及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機構指派符合資格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