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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計算是取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若前六個月有請事假,是否須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事假可納入平均工資中計算,無須排除。

參考:
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日數均不列入計算。1、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2、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3、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8899號函略以:「勞工請事假不發給工資期間,應否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乙案,可參照內政部74年11月21日臺內勞字第357224號函辦理。『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2、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於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故依其函釋意旨,除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領取折半工資、或超過30日普通傷病假及因留職停薪而未能領取工資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外,勞工向雇主請事假期間,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