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領取資遣費之權利不得扣押,惟須視當初法院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如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工資,則僅能自債務人之工資中扣除;如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之所有收入來源,而法院確能取得債務人有該筆(資遣費)收入來源,亦得對之為查封求償(強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