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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工作還要打卡嗎?一定要紙本打卡嗎?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依法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居家工作的勞工負有提供勞務的義務,故應配合雇主規定(約定)記錄出勤時間。居家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故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應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且雇主應定期確認勞工出勤紀錄是否有覈實記載。

至於以何種方式記錄出勤時間,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不限定以打卡方式處理,只要能記載或辨識勞工確實上下班時間之紀錄,並能核實記錄至分鐘即可。不管是用出勤卡、刷卡機、簽到簿、門禁卡、電腦線上打卡或指紋機、虹膜辨識、人臉辨識等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只要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