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可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1、調解人:僅有1位調解人員主持會議並進行調解,並由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2、調解委員會:至少會有3位或5位調解委員共同參與會議,本局指派1人或3人,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1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可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
1、調解人:僅有1位調解人員主持會議並進行調解,並由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2、調解委員會:至少會有3位或5位調解委員共同參與會議,本局指派1人或3人,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