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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差別待遇時,是不是一定就違法?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差別待遇行為時,不一定就是違法的行為。當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而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差別待遇時,原則上是違法的就業歧視,但因為有些工作的安全有效執行與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有密切的關係;或是雇主的僱用決定或措施,雖會對具備上述某種特質的求職人或受僱人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對雇主的營運是合理且必要的。因此,當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而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不同的待遇時,不一定是違法的就業歧視行為。只要雇主有合法的抗辯(反駁),來正當化其對求職人或受僱人在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方面的限制或要求,雇主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