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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事業單位通報之主管機關認定?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以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48、7030、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