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除了申訴管道外,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一、依法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除了申訴管道外,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