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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托兒服務(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之法令規定依據為何?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09、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