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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徵才職缺之薪資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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