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該日係一般平常上班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雇主宜加給工資。雇主若「因颱風所致」,要求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有延長工時之必要,除延長工作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加倍發給外,雇主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應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並於延長工時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