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向行政機關進行陳情時,應載明有具體內容及真實姓名及地址,故檢舉不實招募廣告之事業單位,應以書面或檢具該單位不實的廣告或揭示,且詳細告知陳情人的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及該單位不實廣告的具體內容,向該事業單位公司登記地的所在地勞政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動)局)進行陳情。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