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6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6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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