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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及給付工資原則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2.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3.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2字第107013139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