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中央銀行首長隨扈、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二款(現金貴重物品運送)、第三款(人身安全維護)。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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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 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 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 時間延長。 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