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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之函釋,「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應以就業歧視事件審(認)定時點加以判斷,就業歧視事件之發生時點,應在該事件審(認)定前,因此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就符合「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構成要件(參見勞委會95年8月10日勞職業字第0950062242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