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2.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已屬違法,惟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