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僱者申請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 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之各種「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部分工時勞工是否依比例計算日數,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產假: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二)安胎休養: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三)育嬰留職停薪: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哺(集)乳時間: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五)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六)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按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範例:全時勞工產檢假為5日,如部分工時勞工每周工作10小時,則其產檢假為10小時(計算式:10小時/40小時*5日*8小時=10小時)。
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亦應參照上開原則辦理。